基础医学院查阅、借用综合档案的规定

发布时间: 2018-10-27  浏览次数: 235

  为充分发挥档案的查考、凭证和参考作用,维护档案材料的完整与安全,更好的为学院各项工作服务,对查阅、借用综合档案,作如下规定:

一、学院所属各部门,在表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并履行相关手续后,均可以利用已公布的档案。

二、查阅、借用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,严禁涂改、圈划、抽取、撤换档案材料,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。

三、查阅、借用档案不得擅自拍摄、复制档案内容。

四、查阅人不得查阅涉及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材料。

五、凡有复制件或电子档案的,一般不提供原件。

六、查阅档案的程序和要求

  为充分发挥档案的查考、凭证和参考作用,维护档案材料的完整与安全,更好的为学院各项工作服务,对查阅、借用综合档案,作如下规定:

一、学院所属各部门,在表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并履行相关手续后,均可以利用已公布的档案。

二、查阅、借用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,严禁涂改、圈划、抽取、撤换档案材料,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。

三、查阅、借用档案不得擅自拍摄、复制档案内容。

四、查阅人不得查阅涉及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材料。

五、凡有复制件或电子档案的,一般不提供原件。

六、查阅档案的程序和要求

    1.查阅部门填写“基础医学院查阅档案登记表”(附件1),须注明利用目的和利用要求。

    2.查阅其他部门的档案,须经移交部门同意;查阅科研项目档案须经项目负责人同意。

    3.部门档案工作负责人批准。

    4.原则上不允许查阅未公开的档案或涉密档案。

    5.档案管理人员按职责范围接待查阅。

(1)审核查阅手续;

(2)调取档案,引领查阅人到阅览室查阅;

(3)根据利用要求,复制档案材料或出具证明;

(4)请查阅人填写“基础医学院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”(附件2)。

七、借用档案

档案材料一般不外借。部门因特殊情况,需要借出档案,按照以下程序办理:

1.借用部门填写“基础医学院借用档案申请表”(附件3),注明借出的原因和目的。

2.借用其他部门的档案,须经移交部门同意;借用科研项目档案须经项目负责人同意。

3.部门档案工作负责人批准。

4.档案工作负责人批准。

5.原则上不允许借用未公开或涉密档案。

6.到档案管理人员处办理借用手续。

7.档案管理人员按职责范围调取档案,并对档案进行检查后,交付借用人。

8.借用时间一般为一周。对借出档案,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催还,发现损坏或丢失,责令责任人提交书面情况说明,根据不同情况,报学院严肃处理。

9.借用档案应注意途中安全,不得将档案带往公共场所,不得带回家中,不得将档案擅自转借他人。

10.借用档案期间,如遇节假日,须归还档案室。

11.档案管理人员对归还的档案认真检查,查对无误后办理归还手续,发现问题及时解决。归还时,借用人填写“基础医学院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”。

12.由于特殊原因,应归档的实物档案确需在有关部门借用保存的,经部门档案工作负责人与档案管理负责人同意后,办理借用手续,填写“基础医学院实物档案借用申请表”(附件4)。借用部门需要负责借用档案的有序存放,保证实物档案齐全、整洁,并按时归还。其中大型展示、景观类实物需长期借用的,应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并办理续借手续。

13.印章档案实物一律不予外借,且原则上不提供利用,如确实工作需要,须经部门档案工作负责人、印章归档部门负责人及档案管理负责人签字批准。档案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提供利用,须保证印章档案的利用安全,并做好印章档案的利用登记。利用部门填写“基础医学院实物档案借用申请表”,注明利用印章档案的原因和目的。

八、档案管理人员须热情、主动、严谨、高效按程序提供服务。

九、档案管理人员提供查阅或借用的档案必须装订整齐,不得有散页。

十、复制的档案材料须注明“此件复制自XXX(档案)”。复制的档案材料或出具的证明上标明日期,加盖“基础医学院档案专用章”。

十一、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对查阅和借用档案的情况及时登记,登记表按年度打印存档、汇总、统计。各项查阅、借用的“登记表”、“申请表”等均需存档备查。

十二、档案管理人员对在查阅、借用档案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汇报解决。

十三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
    1.查阅部门填写“基础医学院查阅档案登记表”(附件1),须注明利用目的和利用要求。

    2.查阅其他部门的档案,须经移交部门同意;查阅科研项目档案须经项目负责人同意。

    3.部门档案工作负责人批准。

    4.原则上不允许查阅未公开的档案或涉密档案。

    5.档案管理人员按职责范围接待查阅。

(1)审核查阅手续;

(2)调取档案,引领查阅人到阅览室查阅;

(3)根据利用要求,复制档案材料或出具证明;

(4)请查阅人填写“基础医学院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”(附件2)。

七、借用档案

档案材料一般不外借。部门因特殊情况,需要借出档案,按照以下程序办理:

1.借用部门填写“基础医学院借用档案申请表”(附件3),注明借出的原因和目的。

2.借用其他部门的档案,须经移交部门同意;借用科研项目档案须经项目负责人同意。

3.部门档案工作负责人批准。

4.档案工作负责人批准。

5.原则上不允许借用未公开或涉密档案。

6.到档案管理人员处办理借用手续。

7.档案管理人员按职责范围调取档案,并对档案进行检查后,交付借用人。

8.借用时间一般为一周。对借出档案,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催还,发现损坏或丢失,责令责任人提交书面情况说明,根据不同情况,报学院严肃处理。

9.借用档案应注意途中安全,不得将档案带往公共场所,不得带回家中,不得将档案擅自转借他人。

10.借用档案期间,如遇节假日,须归还档案室。

11.档案管理人员对归还的档案认真检查,查对无误后办理归还手续,发现问题及时解决。归还时,借用人填写“基础医学院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”。

12.由于特殊原因,应归档的实物档案确需在有关部门借用保存的,经部门档案工作负责人与档案管理负责人同意后,办理借用手续,填写“基础医学院实物档案借用申请表”(附件4)。借用部门需要负责借用档案的有序存放,保证实物档案齐全、整洁,并按时归还。其中大型展示、景观类实物需长期借用的,应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并办理续借手续。

13.印章档案实物一律不予外借,且原则上不提供利用,如确实工作需要,须经部门档案工作负责人、印章归档部门负责人及档案管理负责人签字批准。档案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提供利用,须保证印章档案的利用安全,并做好印章档案的利用登记。利用部门填写“基础医学院实物档案借用申请表”,注明利用印章档案的原因和目的。

八、档案管理人员须热情、主动、严谨、高效按程序提供服务。

九、档案管理人员提供查阅或借用的档案必须装订整齐,不得有散页。

十、复制的档案材料须注明“此件复制自XXX(档案)”。复制的档案材料或出具的证明上标明日期,加盖“基础医学院档案专用章”。

十一、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对查阅和借用档案的情况及时登记,登记表按年度打印存档、汇总、统计。各项查阅、借用的“登记表”、“申请表”等均需存档备查。

十二、档案管理人员对在查阅、借用档案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汇报解决。

十三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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